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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是典型生态系统及物种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形式,对于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保护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如管理资金及管理人员的缺位、管理目标蜕变、管理机构难以协调矛盾等。如何确保自然保护区得以有效的保护及管理,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规范和指引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的法律依据,其完善程度对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当下自然保护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展开分析,并介绍英国自然保护区的国民信托管理模式的运行经验及其优越性,结合我国特有国情,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尝试在立法中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信托管理模式,以期能够借鉴相关经验来完善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立法。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梳理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立法现状,分析现有行政管理模式的特点。然后,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归纳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有关具体案例对其成因进行分析。认为自然保护区保护的特殊性要求和现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局限性是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其中行政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管理目标和管理机制两个方面。第二章对英国自然保护区及国民信托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英国自然保护区国民信托管理模式的简况(包括立法状况、内涵、具体运作及效果)进行介绍,并对英国自然保护区国民信托管理模式的优越性进行评析。认为将英国自然保护区国民信托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具有必要性:将信托制度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来源渠道多元化,弥补管理资金短缺问题;信托管理机构组织的科学设置,有利于引入专业技术及人员;信托制度科学运作模式,有利于促进民众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协调不同利益冲突问题。其特有的优越性可有效的弥补现有管理模式的不足,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与此同时,笔者充分考虑我国“国家所有制”的特殊国情,对国民信托管理模式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展开分析。第三章提出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立法的具体建议,即如何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信托管理管理模式。首先,通过对当下立法思想基础和立法实践基础的考证,对如何设计信托管理模式的相应条款提出具体建议;其次,设定信托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和申请适用程序;第三,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科学设定信托管理模式的具体管理主体及管理权限;第四,增设信托管理模式的配套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受托人选任制度和司法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