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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知识时代,学历和资格证书一般代表着一个人拥有较高的素质,拥有学历、资格证书的人更容易获得较好的收入。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通过承担家事劳动的方式支持另一方获得学历、资格证书,如果此时学历、资格证书的获得方提出离婚,而夫妻间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分割,如何保护家事劳动贡献方的利益,是夫妻离婚当中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对夫妻离婚中学历、资格证书所产生的预期财产利益问题如何处理仍值得探讨。在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夫妻离婚时学历、资格证书的处理问题提出了如下思路:即,学历、资格证书是否能够认定为财产,并非问题的实质,无论其是否能认定为财产,都应承认学历、资格证书的预期财产利益。鉴于学历、资格证书认定为财产的极大争议性,对学历、资格证书取得补偿的根据主要建立在对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与补偿上。解决了家事劳动价值的衡量问题也就相当于解决了对学历、资格证书取得的补偿问题。因此本文与其说是在探讨学历、资格证书的预期利益分配问题,不如说本文是在借助学历、资格证书问题探讨家事劳动究竟价值几何。文章基于以上思路分成如下三个部分:首先对学界关于学历、资格证书问题的研究成果及国外立法、司法实务进行介绍与评析,并得出结论:无论是否将学历、资格证书认定为财产,学历、资格证书都应被承认含有预期利益。但是对学历、资格证书取得补偿的根据应主要建立在对家事劳动价值的承认与补偿上。其次,对学历、资格证书进行补偿的性质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婚姻关系为契约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为类似合伙关系。夫妻一方对家事劳动的贡献相当于合伙关系中以劳务形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家事劳动贡献进行补偿相当于是对当初投资的收益回报。第三,以中国台湾地区自由处分金理论和侵权损害赔偿实务审判为参照,对家事劳动价值究竟如何衡量的问题进行考察,从而为评估家事劳动价值提供思路。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扩大解释,以容纳更多的具有预期财产利益的物品;二是明确承认家事劳动与外出工作具有同等的价值,并将家事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夫妻共同财产制;三是明确家事劳动价值的计算标准,一般情况下,至少以最低劳务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并允许根据婚姻的具体情况对家事劳动的价值进行个案认定,即允许由家事劳动贡献方就自己付出的劳动贡献的多少进行举证,并以此为基础作为判断家事劳动价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