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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施行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和投资进程迅速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密切起来,涉外民商事纠纷不断涌现,跨国民商事纠纷解决和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互惠原则作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运用尤为普遍,但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该原则时常处在争议之中。这是因为,对一个国家来说,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既需要考虑到国家主权的保证,又需要重视个体私权利的维护,而互惠原则的取舍可能引起两者之间的冲突。随着全世界经济水平的普遍提升,国家间的交流和贸易日趋频繁,其间的纠纷摩擦也随之增多,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同时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判决,跨国判决需要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各个国家在世界进程中,步伐并不相一致,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演变也千差万别,因而对于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态度往往产生分歧,造成彼此间司法上的不平衡。细究应用互惠原则本身,不仅可能因一国的主权牺牲个体的利益,还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一国法院判决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至此,早在半个世纪前建立起来的互惠原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声。本文以互惠原则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以世界各国作为比较的样本,分析它们对待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的态度及互惠原则在其中的应用模式,进行分类总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作对比:立法上,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婚姻法等作为参照,结合“一带一路”发展布局和《南宁声明》的发表进行分析;实践中,围绕中国同周边的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同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之间在彼此做出的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曲曲折折的轨迹展开,由我国已经陷入的“囚徒困境”,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看出我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本文从国际法视野,以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为前提,对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严格适用的互惠原则从法理上和实践上进行剖析,探究该原则的存废问题,并就其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实践中如何应用,结合“一带一路”发展布局和《南宁声明》精神,探究出相对完善的方案,以期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进步提出建设性意见。首先,我国目前阶段完全抛弃互惠原则的适用为时尚早;其次,立法上,不宜做太多改变,针对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等立法空白部分,在充分斟酌后推进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相关司法解释的拟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大前提下做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人民的私权利;最后在司法审判上,适度打破目前因循守旧的司法现状,增强司法能动性,为使《南宁声明》精神得以传达、“一带一路”倡议付诸实施并收获成效,赋予法官相适应的裁量权,不固守既有实践停滞不前,探寻合宜尺度,尝试迈出“先行施惠”第一步,助力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走出“囚徒困境”,采取更开明司法态度的同时向他国伸出橄榄枝,展现大国形象和风度的同时为我国的和平崛起创造良好和谐的国际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