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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与规范具有内在联系。当然,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在与飞机相关的领域是人尽皆知的。但是,随着全世界的技术高速发展,这一方面的重要性越发变得不容忽视。这一情况与无人航空器系统的相关性尤其重要。自飞机面世以来,航空管理可能是政府与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最复杂的监管挑战之一。自从现代社会中无人机迅速出现以及相应的商用无人航空器系统的发展以来,政府与监管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特殊挑战。毫无疑问,无人航空器系统技术将继续以指数速度增长。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无人航空器系统技术会像喷气发动机技术一样,永远改变航空业的面貌。本论文的总体目标是审视与无人航空器系统在民用领域的产生和使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论文尤其关注从适应新技术的能力方面考虑现有的控制民用飞机运营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充分性。因此,本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集中于社会和法律学术领域。UAS技术的到来导致监管机构反思策略在国家空域内如何融合正在发展的技术。我的伦文主要关注中美两国为了融入UAS到各国空域内而采取的方案。我的伦文讲述UAS的发展和能力如何影响公民和商业的使用。此外,我分析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则及其因UAS行为所面临的挑战。最终,我评估隐私问题、中美两国的法律管理标准以及UAS行为对此标准的影响。关于国内立法,本论文主要以中国和美国作为个案研究。其原因有很多。首先,这两个国家是全球最大的经济实体,而在分析他们的法律制度时,两国可以被视为是截然相反的。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体系,并且一般来说没有独立的司法制度。美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此外,中国法律不重视法律先例,但是美国司法有“遵循先例”的规则。其次,中美两国是全世界无人机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可以为整个世界无人机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见解。最后,虽然有很多学者研究和讨论了美国的无人机技术与规范,但在有关中国的相关问题上好像并非如此。因此,笔者试图对这一学术现状进行补充。以中国和美国为研究范本,笔者将着重分析三个与之相关的主要方面。这些三个方面是国家领空、无人航空器系统规范,以及隐私。因此,本论文将尝试关注一个核心问题:民用无人机活动是否对中美两国现行的规范航空行为的宪法限制构成了挑战?在笔者看来,国内管制系统的实施必须与国际层面相协调。由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是有关商业航空运输系统国际立法的前沿阵地,因此有必要对其与UAS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一想法与ICAO的观点不谋而合,因为该组织的目标是实现UAS规范的国际协调。这也是该组织为缔约国提供UAS认证指导材料时所采用的战略。因而,本论文所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UAS规范是否能够实现国际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