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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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2006年以来中国和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等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了该原则。因此,对该原则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源于19世纪开始的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运动。废除死刑运动高举保护生命权的旗帜,从国内法发展至国际法范畴,最终建立了覆盖国内法、引渡条约和人权公约的法律框架。废除死刑运动在国际法层面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它一方面通过缔结人权公约直接要求国家承担废除死刑的义务;另一方面则通过含有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引渡条约来促使保留死刑的国家废除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发展迅速,特别是在欧洲广受支持,但遭到保留死刑国家的争议。结合一些国际人权机构的判例和人权公约的规定,笔者归纳出四个主要争议点。第一,该原则的支持者认为应当抛弃司法不纠问原则,鼓励法院在引渡案审理中审查请求国的司法公正和人权状况,并可以此为由拒绝引渡请求。笔者认为法院审查应以尊重他国主权为基础,限于程序性问题。第二,支持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等同于酷刑,引渡死刑犯就等于对其施加酷刑。笔者认为,死刑临刑现象如果单纯是出于慎重对待死刑的程序需要,就不属于酷刑。因此不存在引渡导致酷刑的问题。第三,支持者相信死刑犯不引渡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人权公约下的义务,因此引渡死刑犯意味着违反人权公约。此说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如果人权公约既未全面废除死刑,又未明确规定该原则,则对保护生命权条款做扩大解释就是不适当的。只有当被请求国和请求国双方都具有废除死刑的国际法义务时,才可以认为被请求国负有死刑犯不引渡的义务。第四,支持者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因此一国废除死刑的国内法高于引渡条约义务,人权公约义务也高于引渡条约义务。笔者反对该说,认为国家应当坚持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履行国际义务。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同时有相当数量的逃犯潜伏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从促进引渡合作,尽可能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务实精神出发,经过长期考虑,我国于2006年开始接受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但是,我们应当本着批判性的态度认识该原则,坚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盲从某些西方学者的言论。中国应尽早明确有关的程序性问题和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死刑犯不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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