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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是指专家利用自身特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政府部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中立地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咨询论证,以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保障决策的民主化。虽然专家咨询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也深入至行政活动多个阶段,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关注时间不长,在法律规范和实践层面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行政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主要存在五方面的不足:第一,专家组成员选择具有随意性。行政机关在选择专家时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为其左右专家咨询结果提供可趁之机。同时专家自身也存在不足,这就使专家组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二,专家咨询范围不确定。作为决策程序,专家咨询是否应用以及具体应用范围往往由行政机关说了算,很难保障专家咨询在决策过程中的应用。此外,由于技术问题与价值问题易混淆,专家往往“越位”对其不具优势的价值问题展开咨询,误导最终决策。第三,专家咨询意见公布滞后,不透明。我国现有规范并未对行政决策过程中专家咨询意见是否对外公布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多采取“不公开”做法,这就为决策机构逃避公众监督提供可能。第四,专家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现有专家咨询“无责任风险”状态使专家和政府可以利用这一情况规避内外责任,导致责任追究落空。第五,专家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不完善。专家咨询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其自身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另外,大部分规定中也并无相应奖励及救济措施保障专家合法权益。在我国,以上五方面出现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专家咨询功能的发挥。本文通过分析专家咨询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法律性质,最终确定其民营化类型之一——专家参与的法律属性。根据其具有的特点,针对上述五方面暴露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第一,设立专家库,完善其运作模式,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以“均衡性”为标准,实现专家组在知识和利益两方面的平衡。第二,明确专家咨询作为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地位,确定专家咨询的应用范围以及专家咨询的具体内容。第三,借鉴美国关于行政过程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专家咨询意见公开的义务,从遴选专家到专家最终意见进行全过程公开,同时要求决策机构对专家及公众的意见进行及时回应,追究不公开责任。第四,追究专家的内部责任,监督专家开展中立咨询。与此同时,区分政府及专家的责任,防止相互利用,推卸责任。第五,一方面为专家充权,保障其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为专家参与咨询提供物质支持。此外,为专家咨询提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