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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门,但众多研究中仍有人认为多在理论层面,疏于接触实际案件。本文选择对发生在中国和德国的两起相似的情妇遗嘱案件进行实证对比分析,来探讨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功用。本文标题中用的“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学方法。文中的“法学方法”则指广义,涵盖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方法。论文包括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在引言中简述了法比较视角,以此选定司法实践中的中德两国的两个相似的案例来作为比较对象。我希望通过中德法官判案这样的对比,发现在判决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重要作用,从而提高我国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方法的能力。在接下来的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引述这两个案例。紧接着二、三部分分别从法的外部视角和法的内部视角来分析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法律判断的形成,导致完全相异的判决并且判决结果受到了不同的对待。第二部分从法的外部视角分析在此案件中道德因素对判决的影响。因为涉及到善良风俗并且法官们自由裁量时都会有自身的道德标准渗透其中,所以最终具体的法律判断都显现法官们确实会受到道德因素的影响。在第三部分中又分两个方面:首先分析在实体法制度规定上的不同对法律判断的影响:主要提到德国亲属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这一具体制度,保障了遗孀的利益,但是对法律判断走向并无大的影响力。接着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分析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对法律判断的影响。在法律适用中因为法律方法的使命就是服务于法律判断的形成,因此这部分就是着重分析法律方法如何显山露水,被两国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具体应用。文中先对法律事实的形成,明文法律原则的适用,利益衡量的适用这些方法的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之后对比两国的做法,得出中国法官简单的逻辑三段论,法律方法简单单薄而造成司法界的大抨击,而德国法官们驾轻就熟,科学运用,得到了法学界认可。论文的最后部分为结语。强调了在法律的内部领域,法律判断得出的过程正是中德两国的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使用法律方法的过程。正是法律解释,概括条款具体化,利益衡量等方法的应用,引导了中德法官的判断的走向。而德国法学方法论根基之深厚更加对比出了我国司法在钻研法律方法更好地指导实践的任务之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