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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是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的模拟血缘关系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收养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经过秦汉的发展,在魏晋时期被写入律令,成为了社会普遍现象,在唐代时确立了收养制度。唐代在继承前朝收养关系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以收养条件、收养类型、收养程序以及被收养人的类型、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收养制度。唐代收养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要思想进行编撰,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建立收养关系以宗族利益为出发点,且收养人一方掌握著收养的绝对主导权,从而达到延续血脉、祭祀先祖、承袭爵位、继承家产、赡养老人等收养目的。在唐代收养制度中,被收养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法律赋予了养子等同于亲子的权利义务,使得被收养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但仍处于收养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收养制度对唐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由于收养制度的普及,因而贫困家庭不仅能够延续香火还补充了充足的劳动力,对唐代的农业生产,以及手工业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政治方面,收养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不仅安稳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保障了养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