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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传统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费、离因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等形式。离婚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要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公平正义。在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同时,法律对于在婚姻中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而受到伤害或因离婚而遭到损失或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生活压力的弱势一方应给予相应的救济,以平衡其经济利益,抚慰其精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公平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本题的实际意义在于,首先,立法上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使公正平等的原则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得到有效救济。其次,将各种相关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再次,司法上亦将体现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本文的撰写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离婚救济制度概述,分别从离婚救济含义的分析、离婚救济的特征、离婚救济的种类以及其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第二章阐述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经济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我国现有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经济补偿制度,二是经济帮助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集中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转变。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是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相关条件苛刻,不便于操作,导致离婚时弱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今后需要在相关法律修订时予以完善。第三章探讨了构建以离婚扶养给付为核心的离婚救济制度的新模式,分析了在我国引入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国外立法对离婚扶养费给付的规定,阐明了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的性质和特征,论述了补偿性的离婚扶养给付和救济性的离婚扶养给付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方案,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笔者在结论中认为,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基础之上,创制完善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以取代现行法上的经济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从而构建一个建立在公平和正义之上的更符合理性和人性的离婚救济新模式。离婚抚养给付制度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强化了对人特别是处于弱势之人的保护,具有明显的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适应了社会和谐的发展方向,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