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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复议法踏上历史的舞台,开始为人民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各部门都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从中寻求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行使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在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等方面发挥了显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并不仅限于此,在相关发布中曾指出,这项工作历经了一段快速发展的过程,但之后因为缺乏新的创新,一直停滞不前。这与立法的要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要求不相顺应。怎样走出困境,成为了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甚至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怎样走出困境,成为了当前政府法制工作,甚至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已经进入一个瓶颈期,究其根本,是因为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局限造成的,而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又决定着对整个制度的准确把握。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身披较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的服装,实际上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具有准司法化,这一性质将有利于复议的权利救济和权力监督的整合,共同发挥作用,共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约束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笔者拟从行政复议的实际工作出发,以株洲为例,分析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并试图归纳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做一些有益的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株洲市自2009年至2014年近六年来的行政复议总体情况,通过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结果的类型等相关数据,对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进行量化,为找出存在的困境、引发的原因、思考相应的对策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主要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实施中两个方面剖析了行政复议运行困境的成因。第三部分以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最大程度的平衡为目标,寻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对策,有针对性地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的措施两大方面提出对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