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将原来只有省级和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进行立法。《立法法》修改之前,只有31个省级(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立法法》修改后,在此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新获立法权的地方跟随之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的脚步,纷纷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立法是极其复杂而审慎的公共事务,立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人大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部门间利益以及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等多种利益关系间彼此博弈,冲突不断。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利益博弈是社会经济富有活力的表现。但是,利益协调程序缺失即立法程序不健全,导致利益冲突的无序、混乱、非理性,则会造成利益各方均受损。而良好的具有形式理性品质的立法程序则能够使得各方利益均得到关照,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本文选取城乡规划事项为研究对象,在对山东省L市城乡规划立法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城乡规划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协调问题。首先,笔者对国内外关于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利益协调程序构建的相关研究资料进行梳理评述,介绍我国城乡规划地方立法状况。对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利益协调、立法程序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论述城乡规划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总结了省级、较大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立法状况。其次,笔者对山东省L市进行调研。找出L市得以进行城乡规划立法的背景,按照时间发展顺序梳理L市城乡规划立法的具体过程。继而,介绍条例基本框架和重点条文。通过调研,厘清城乡规划地方立法中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人大利益与政府利益、政府部门间利益、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以及城市利益与乡村利益等多种利益关系。分析探讨L市城乡规划立法利益协调困境的原因,发现利益冲突的无序、混乱、非理性,归根结底是利益协调程序的缺失即立法程序的不健全。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认真对待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建立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为人大、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理性博弈的平台。通过完善立法程序这一利益表达与议决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能力,使利益相关各方能够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