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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主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参与经济生活,实现其私法自治。公司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管理机关,掌控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董事会控制了一个公司相当一部分的经营活动,一个公司的发展必然与董事会成员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规定之具体详细相比,关于董事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一系列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涉及董事及高管人员挪用资金,公款私存,自我交易及竞业禁止等相关内容。这使得董事在参与公司业务运营的过程中,出现违反忠实义务、以权牟利的情形得以类型化。关于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具体实践中都没能发挥董事注意义务的真正价值。综上所述,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对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进行了说明,然后对这一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最后将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进行了区分。第二部分则对违反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分析了注意义务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对注意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总结英国法、美国法、及台湾法律中有关注意义务的内容并分析说明我国的立法现状。第四部分则通过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注意义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对于董事注意义务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分别是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以实现构建对注意义务评价的客观标准,对经营判断规则加以借鉴从而建立对注意义务减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