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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中期,亚洲孟加拉国首创了全新的小额信贷制度和方法。借鉴孟加拉模式,我国社科院农发所的研究人员在1993年根据我国国情创立了农村小额贷款模式,并在河南、河北、陕西进行了试点。到目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已经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对于支持“三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的农村小额贷款自实施以来,至今已经发展了20多年的时间了,在推广过程中,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小额贷款经历了多次变革,在不断的变革中农村小额贷款也越来越贴合我国农村的发展需要,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发展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也存在不协调。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村小额贷款与时俱进,不断改变自己的发放方式,调整农村小额贷款的金额、时限及其发放条件,使其能够满足更多的农民需求,在支持“三农”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评估农村小额贷款具体实施效果的研究中,农民对农村小额贷款的满意度无疑是必要也是有效的切入点。农村小额贷款满意度高就意味着其对于农民致富发挥了应有的帮助作用,而如果满意度低,则说明农村小额贷款并没有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村小额贷款服务农民是其发展的落脚点,只有使农民得到满意,农村小额贷款才能够发挥其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而文献梳理发现,目前的相关研究极为有限,因此,本研究期望通过对全国百强县之一的江苏省建湖县农民小额贷款的考察提供这方面的实证资料和理论探讨。建湖县县内农业经济发达,农业形式多样,对农村小额贷款依赖度很高,县内发放的农村小额贷款具有发放范围广泛,形式多样,额度较大等特点。本研究通过对建湖县182户农户的调查及访谈发现,当前农民对农村小额贷款的满意度不高,其中最不满意的方面集中在农村小额贷款的发放金额和时限上。同时,本研究也就影响农民对小额贷款满意度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农民所从事的产业类型、经营效率、借贷规模对农村小额贷款满意度具有较大影响。在研究中笔者还发现农民满意度与银行贷款效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农村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支农的政策性贷款不能和其他贷款一样仅仅强调贷款的效益问题,还应该考虑到农村小额贷款服务于“三农”的作用,努力去提高农民对农村小额贷款的满意度。而农村小额贷款要长久地发展下去,也不能片面地强调农民满意度,必须考虑到贷款银行的实际利益,否则只是竭泽而渔的行为,对于农村小额贷款来说,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关键是处理好农村小额贷款农民满意度与银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国家与政府作为农村小额贷款的中间方也必须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广中的作用,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银行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因此,本研究从国家与政府层面、银行层面以及农民层面三方面分析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探索性的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