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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中立帮助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当下司法审判中对于该类案件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境况。因此亟需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中立帮助行为类案件加以梳理总结,分析该类案件可能呈现的各类情形,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将该问题加以明确。这亦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的标准,规避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发生。因此该类案件的法律研究,非常具有现实性实用价值。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三种类型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梳理,在对案情及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与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对于运输服务型中立帮助行为是不是可罚,应从事后观察的角度出发,把存在该行为和不存在该行为的情形进行比较,以此来判定该中立运输行为对于正犯结果的出现存在多少影响。若是不存在该中立的运输帮助行为,正犯的犯罪结果就不会发生,又或是发生的时间会出现严重滞后或者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会产生大幅度的下降,那么该中立运输帮助行为就的确对正犯的犯罪结果存在着重大的影响;反之,则该中立运输帮助行为就未曾对正犯结果的发生存在多大影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型中立帮助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用户的违法行为不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即我国法律明确赋予网络商的事先审查义务以及相关权利人明确告知其用户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用户违法行为、移除相关内容的义务。在该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绝履行,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科以刑责时应对各种网络服务商的相应特性进行充分考量,科学严谨的适用刑罚。而对于特殊关系型中立帮助行为,即行为人同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又是中立帮助行为时,应对其定罪标准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