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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的消息一出,引发全国对卧底采访合法与否的大讨论。卧底采访,新闻学上称为介入式隐性采访,指记者有意隐瞒身份,直接介入事件获取新闻信息的采访手段。卧底采访通常针对的都是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的,比如民事领域的食品安全,刑事领域的毒品类犯罪等。记者在进行卧底采访时,可能因为行为失当而面临刑事指控,如因加入毒贩组织涉嫌相关犯罪等。究其原因,一是我国新闻立法缺失;二是记者自身行为失当;三是刑事法中缺乏违法阻却事由。 但无论从历史发展还是社会现状来看,卧底采访都有其存在的基础。它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司法和制度改革,维护公民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在这个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也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目的所在,更是本文研究卧底采访抗辩的依据所在。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考量卧底采访的刑事抗辩,必须以刑事实体法的理论为基础。刑事实体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理论、谦抑精神、利益平衡原则及动机理论都为卧底采访抗辩提供了理论基础,使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卧底采访有了抗辩的可能性。在理论依据和案例实践中,笔者总结出适用于无罪抗辩和罪轻抗辩的抗辩事由,还有一些不能以卧底采访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首先,卧底采访抗辩属于辩方的积极抗辩,它能在控方所主张的犯罪事实外提出一个关于卧底采访这种可宽恕事由的新的争点,从而实现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抗辩目的。与此同时,积极抗辩的启动也将带来证明责任的转移和控辩双方不同的证明内容、证明标准和证明结果。 最后,笔者通过对卧底采访的研究,提出卧底采访的六要件作为构成正当性卧底采访的必备条件,为卧底采访的有序运行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