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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对城市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需要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然而,与之相矛盾的是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供给效率低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引入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BOT模式产生的背景。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中BOT模式的应用,一方面能够有效地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水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私人企业先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应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供给效率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深圳市是国内最早将BOT模式应用到基础设施领域的城市,其BOT模式的应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选择深圳市作为研究个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深圳市基础设施领域中BOT模式应用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探索阶段(80年代—90年代中前期)、着力推进阶段(90年代中后期—2004年)和加快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经过30年的探索,深圳市基础设施领域中BOT模式的应用日渐成熟,极大地促进了深圳市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推动深圳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但是,BOT模式在深圳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BOT模式的应用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宽;BOT项目中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主要包括BOT模式运作中的政府缺位和错位;BOT项目运行中缺乏风险控制,主要包括价格风险问题、风险分担与风险管理不足、政府风险担保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深圳市所特有的,也是国内其他城市在运用BOT模式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方面存在误区;二是政府职能转变尚不到位;三是缺乏精通BOT模式的专门人才;四是缺乏完善的BOT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对BOT模式应用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通用法规模式,一种是以香港为代表的单独立法模式。其在BOT项目运作中的经验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要分析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这是BOT项目成功的前提;二是要建立政府与私人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是BOT项目成功的保障;三是政府要提高对BOT项目的支持程度,这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四是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这是BOT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五是要构建有效、稳定和权威的法律制度,这是BOT项目应用的重要基础;六是要保障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这是BOT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立足于深圳市基础设施领域BOT模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BOT模式运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基础设施领域中BOT模式的应用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优化: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深化对BOT模式的认识,包括正确认识BOT模式的本质,拓宽BOT模式的应用范围;二是要正确发挥政府在BOT模式中职能,包括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三是加强对BOT项目运作过程的管理,包括完善基础设施产品的定价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供合理的政府担保;四是加强对BOT专门人才的培养;五是加强立法,改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