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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一个自有医疗行为之后早已存在的问题。在早期,医疗行为带有神学性、玄学性,加之患者权利意识薄弱,医疗纠纷并不明显。近代以来,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病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改变了病人对医生敬畏服从的态度,医患矛盾在世界各地有加剧的趋势。综观世界各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最终都将归于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特别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以及各国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程度的不同,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都有不同的认识,这些因素给医疗事故的解决带来了许多难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法规,并利用医学、法学的基本理论来剖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构成、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并提出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来规范困扰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本文对医疗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注意义务,过失造成患者伤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的一种事实。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进行损害赔偿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②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违反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果关系。④我国现行《条例》存在许多问题,提出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扩大医疗损害赔偿范围;2、明确不同医疗损害情形下的责任主体;3、实行医学专家陪审制;4、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5、确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6、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应委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等。该法将为处理我国医疗事故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