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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是临摹主体在没有借助机械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的力量对临摹对象进行描摹的行为,临摹是学习绘画与书法的重要手段,此外,临摹可以使书画作品被更多的人接触,使珍贵的艺术作品流传后世。从不同角度来说,临摹有着不同的分类。原作品是首创的作品,而临摹作品主要是对其进行临摹来获得的,所以临摹作品相对于原作品有很多的不同点,主要是非首创性、依附性、与原作品的相似性、相对独立性以及需求性。关于作品的独创性,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有关版权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地规定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我国也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关于临摹作品版权的独创性问题,国内的学者和知识产权界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第一,临摹等于简单的复制;第二,临摹作品完全具有独创性;第三,不同类型的临摹作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独创性。目前以第三种观点为主流,但是由于对书法作品的理解和认识不够,这种观点在标准的认定、概念的界定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需要加强对书画的认识和理解,深刻体会书画作品所处的文化背景、作者的思想表达等。独创性是临摹作品版权判断标准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在进行相关的版权分析时需要对外国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理论进行参考。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对于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依次提高,可以视为一条独创性的标准位阶链。除了瑞士和英国等极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刀切的将一切临摹品都视为复制品以外,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各种版权国际公约都没有对临摹品的独创性问题做出否定的回答,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的案例中结合不同的情况和标准来进行具体的认定。通过比较分析,判断临摹作品独创性需要从主观标准以及客观标准考虑,临摹的主体必须是人,在进行临摹作品版权的分析中,要从艺术作品的本质进行分析,即使作者没有创作意识,也应该享有版权。但是有创作意识的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几率是非常大的。临摹作品若想具备独创性就必须在艺术品的色彩、线条、造型、明暗对比这几个方面有不同于原作品之处,并且这种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也不能是由于临摹者自身素质低下所导致的。对于与原作相似度极高的临摹,由于临摹者的思想、表达方式与个性都没有体现,因此缺少独创性,不能成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而由于临摹者水平低下而导致临摹出的字画与原作差异很大,因未达到基本的创作水平,这种情况下的临摹,无论差别有多大,都不是作品,版权更是无从谈起。创作型临摹在独创性上往往是比较强的,色彩、布局、线条和造型的选择往往跟原作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也就是说具备了独创性的核心条件,此时,临摹上升为一种创作行为,创造了新的作品。其实创作式临摹的形式就已经跟改编作品很像,所以说对于创作式临摹的形式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基于临摹作品的特殊性,临摹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对临摹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只能在遵循以独创性原则为中心结合艺术品基本审美观点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看法,以及从现阶段看将其定位为改编作品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