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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自然灾害政府救助,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合法性问题。政府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合法性来自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日益被重视的现代社会,政府对于生存权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现代政府合法性的持续获得依赖于其一系列基本职责的履行,也即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对自然灾害进行救助包含在此“公共产品”之中。具体而言,政府的职责在于:(1)保护产权,即保护人们既得的一切合法利益;(2)稳定宏观经济;(3)建设基础设施,如公共交通设施和供水供电设施等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