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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近代以来,才逐渐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国外发达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比中国的认知要早,特别是在立法方面,我国是直到2016年才有了第一部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这部法律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防治意义非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两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案发率相较以往有所减少,因为以往即使施行家庭暴力,往往也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这在隐形中放纵和鼓舞了施暴人的施暴行为,而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警察没有法律依据介入和防治家庭暴力,导致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明确了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且让警察机关也有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更是预防了因为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严重性刑法犯罪。但是,《反家庭暴力法》本身过于笼统,全文不过六章三十八条,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全国范围内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公安机关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这造成了公安机关在具体防治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只能根据原则性法律条文和本地的实施细则来执法,而本地的实施细则又没有统一的指导性文件,这会成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借口和胡乱作为的盾牌,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立法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施行法律,真正的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想要实现立法目的,需要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此我们任重而道远。本文致力于从各个角度详细阐述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防治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具体分析实践和法律对公安机关进行家庭暴力防治的基本现状和困境,借鉴国外有关警察在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总结国内典型的试点开展情况后,着力研究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中对面临的困境所能做到的具体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是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坚力量,《反家庭暴力法》中也已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面临许多困境,需要在深刻研究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做更细致的研究和探索,其中的告诫制度是防治家庭暴力的一把利剑,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本文将重点论述。笔者认为规范和完善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和流程,可以为《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