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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小学教师,原作为国家干部任命,现逐步实行聘任制。在中小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实质性变革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教师任用之法律关系不明确,使教师身份无法定性;教师身份不明,使任用制度的结构和具体规则的设计存在矛盾;教师任用之法律关系不明确及任用制度的缺陷,又导致教师任用的纠纷出现后难以安排合适的救济途径。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需要从教师的身份、任用制度结构的调整和具体规则的设计、教师任用纠纷的救济等方面入手提出方案。 我国《教师法》虽规定教师属于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未明确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行政合同关系,而在教师任用的具体规定中,却还残存着与行政隶属关系相适应的某些特征,这使中小学教师的身份难以定性。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私立中小学的教师基本与任教学校形成劳动雇用关系,其身份是学校雇员;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身份有三类,即公务员、公共雇员和学校聘用人员,其中公立中小学聘用教师,有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和行政合同关系。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具有公务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特征,其身份之所以不同,在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其职业特点的侧重不同。本文认为,我国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定性为行政合同关系比较合适;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关系定性为劳动合同关系比较合适。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先是在干部任命体制下产生教师职务制度,国家把教师确定为聘用专业人员后,又增加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这三大任用制度存在结构性弊端:教师技术岗位的聘任与教师聘任被人为割裂,教师资格与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分离,教师职务的评与聘却合在一起。在具体规定上,教师聘任制度未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且程序性规定不严谨,教师资格分类也还不完善。就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制度呈现为两大构成;中小学教师资格之分类、取得、撤销等被法定化;公立中小学教师之甄选有严格的程序制约;中小学教师职业之相对稳定有制度性保障。有鉴于此,本文建议将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教师职务的聘任分开,前者与现行教师资格的认定合并,后者与教师聘任合并,形成新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增加教师资格的专业等级划分,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