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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作为证据法甚至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为防止自由心证被滥用而对此进行约束的有力装置,没有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自由心证制度得不到更为理性的应用。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最原始的就是通过神灵的旨意来判断一个案件的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由非理性慢慢向理性转变,神示证据制度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这时通过事实求证事实的证据裁判原则应运而生。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封建君主专制社会和现代社会在诉讼模式、目的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差异,证据裁判原则又经历了“法定证据裁判”时期和“自由心证证据裁判”时期两个阶段。虽然我国法学界在早期对自由心证曾持否定态度,但随着这一理论的完善,逐渐被我国法学界肯定并越来越多的主张采纳借鉴。证据裁判原则是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其规范性意义,已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只能通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其他东西。同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证据资格,并由法官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自由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与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相符合。我国司法审判中对案件的裁判已由“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向“证据裁判”原则转变,由于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无论是人们对事物认识、理解等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是事物自身客观方面的原因,想将案件客观事实完全重现都是一件很难达到的事情。因此,“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诉讼现代化的需要,而“证据裁判”原则是以证据作为裁判案件的唯一依据的原则,不仅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相符合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选择,而且也是对侦、控、审三方的诉讼职能进行区分,使得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以及裁判中立。同时,证据裁判原则也使全社会法律意识环境得以提升,是符合社会法治发展的需要。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已有的证据裁判原则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以及一些刑事司法解释中,虽然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相关内容,但就其相应的具体制度而言,还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这些缺陷不仅不利于该原则的贯彻实施,而且也妨害了刑事诉讼公正、有效的开展,难以对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指导、调整和规范作用。接下来除应尽快制定出统一的《证据法》,从确立对证言进行核准、完善举证、质证等程序方面的规则、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等方面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完善,还应建立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确保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居间裁判地位。同时在理论研究领域也要进一步深化对其内涵的理解,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契机和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