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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控制主权外债风险。改革开放后,为满足市场经济需求,我国逐步开始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体系。但随着形势不断变化,经济社会持续进步,主权外债的规模、结构、形式等也在慢慢发生改变,为与主权外债的发展壮大保持相一致步调,我国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模式与制度也在一直调整和进步,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动:首先是开拓和探索阶段(1979年至1997年),然后是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虽然我国在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体系和制度的建设上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例如:政府主权外债管理部门多而分散,权责不明晰,政府主权外债预算管理监督体系不完善,我国尚为建立较为完整的主权外债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再发行国际债券融资中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以及在监管工作中使用尚未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防范工具的使用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主权外债风险监管工作。针对我国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国情与国际形势,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发展要求的中国主权外债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以更好、更高效地利用政府主权外债,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借、用、还与责、权、利有机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努力着手以下工作的开展:构建统一的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机构,推动公共财政体系下主权外债预算管理模式的改善,建立健全新型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债券融资领域的制度安排,在监管工作中切实提高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防范的能力。构建并完善政府主权外债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能够在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提高风险意识,通过灵活多变的手段和措施强化主权债务风险监管,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便可以有效地对主权外债的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主权外债的积极效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有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