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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在《物权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对《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论进行归纳和梳理,探究产生争论和意见分歧的原因,并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厘清问题的关键点,从而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的确立提供较为系统的理论支持,并得出了一系列基本的结论: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的确立是源于对民法的基本的价值判断;2、平等的哲学内涵在民法上体现为形式的平等;3、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不同类型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并不违宪,具有《宪法》上的根据;5、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允许关于公私财产的特别规定;6、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和民法与宪法的效力差别产生冲突;7、《物权法(草案)》与《物权法》具有一定的差异,《物权法》体现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全文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第一个部分,对“平等”概念的一般论述及其在“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中具体含义的分析。论述了“平等”两个基准的含义:“等同”和“平均”,虽然由于人的自然差异、社会差异的不可消弭性使得平等的要求完全出于理性的要求,而平均由于分配嘉益的尺度的内在的矛盾也导致其无法真正的实现,但这并不妨碍人们把对平等的理想化和绝对化以及把平等作为人类社会终极的永恒的价值理念来追求。同时对平等的分类也揭示了其内在的冲突和协调的关系,进而论证法律(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的平等,同时也是强式的平等。 第二个部分,对围绕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争论进行一般阐述。首先,从物权法立法背景、民法主体平等和物权平等保护的关系、财产权的单一属性以及几对较难处理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对为什么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平等原则没有遇到在二十年后的《物权法》中规定平等保护原则那样的阻力进行分析。其次,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的争论焦点归纳为了八个方面,并指出几乎没有学者赞同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绝对的完全的平等保护,也几乎没有学者赞同完全的不平等保护。再次,指出出现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当下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所形成复杂的社会格局使得每个参与讨论者的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证的出发点。 第三部分主要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内涵以及所涉及争论问题的论证。首先,对物权平等保护的内涵进行界定:物权主体对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法律上的平等,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救济平等;并对主体平等和救济平等的具体含义进行了分析。其次,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适用范围进行了论证,认为该原则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从而厘清因为对物权平等保护适用的范围认识的不足而导致的反对物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再次,论证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允许存在合理的例外规定,但对例外规定的范围应有所限定,从而否认物权平等保护的绝对性和无差别性的错误认识。最后,对在《物权法》上(尤其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区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应然”和“实然”的问题进行论证,不能混淆两者的关系。 第四部分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宪法的具体规定的层面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所涉及宪法问题的具体论证,得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宪法上的根据而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结论。在理论层面主要论述了平等既是宪法的原则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关于财产权的差别规定不构成对平等原则的否定;物权法应当在立法中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宪法与民法关系的影响及其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关系。而在宪法所涉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条文的分析中具体的分析了《宪法》第六、十一、十二、十三以及十五条的规定,同时结合立法法第三条的规定,得出《物权法》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并不违反《宪法》的结论。 第五部分,主要通过《物权法(草案)》与《物权法》总则条文的对比以及对物权平等保护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的论证来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论进行阶段性的总结,进而得出一般性的结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并贯穿了《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也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