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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领域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标准,使人道主义干涉经常沦为霸权主义的工具或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带有强烈的大国主义色彩,甚至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人道主义本应是我们所要倡导的价值观,但是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普遍存在给人道主义蒙上了一层云雾,人们始终无法拨开云雾看清真相。在对人道主义相关概念作了一般性阐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西方大国人道主义干涉的实例,继而对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理论作出阐述,用马克思的人道主义观去分析当代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提出规制人道主义干涉的建议。用马克思的人道主义观来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的人道主义精神的本质。一些国家只是利用人道主义的工具去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他们的行为非但没有实现人道主义的目的,反而践踏了人权,破坏了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秩序,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遏制这些不合理的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文章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规制非法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建议。首先,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改革的方面进行论述。联合国改革的要旨之一要提高它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联合国必须在应对人道主义灾难、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主义的威胁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完善大国协商一致原则。总结中国参与联合国事务的经验来看,归结到一点,就是坚定不移地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以大国关系的思维创新带动大国之间的协商一致落到实处。维护联合国在武力使用问题上的唯一权威地位。将人道主义干涉严格限制在《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规定的范围内。联合国采取的军事武力行为首先要根据人道主义危机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该使用何种方式来进行干涉。可以不使用武力的尽量不要使用武力,如果严重到必须使用武力,那么要对使用武力的数量、种类、烈度、对象类别、地理范围和持续时间进行很慎重的把握,尽可能地做到保护平民。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动结束之后要统一作一个报告,从该报告当中明确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为国际社会所知晓。进一步推进国际人道法制建设,使得联合国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有法可依。其次,更好地发挥好“保护的责任”的作用。“保护的责任”启动的前提,应当是一国当局无力在本国避免大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以及反人类罪行时,国际社会可以对该国内战进行干涉。写进联合国首脑会议公报中的“保护的责任”至少有三个支柱,其一,仍然认为主权国家是保护一国公民最重要的主体;其二,国际社会的角色只在于为主权国家政府提供支持,促进其有能力承担保护公民的责任;其三,国际社会真要采取集体行动(包括军事干涉),只能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下进行。最后,要增强发展中国家遏制大国干涉的实力。因此,联合国应该将发展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完善机制,改进职能,在引导形成共识,制定规则、推动参与等方面发挥优势。在实践中以马克思的人道主义观为指导,推动国际法治,减少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努力促进和谐世界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