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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实施8年来,我国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同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确实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试从国家赔偿法性质的角度来分析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本文首先分析了国家赔偿法的性质。从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些人主张私法论,有人主张公法论,还有人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混合法。本文认为,国家赔偿法既是公法,也是私法,是一部集多层次,多原则规范于一体的特殊法。 本文第二部分根据国家赔偿法性质,对我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第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违法原则。司法解释应当对违法原则的涵义进行明确。第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中,应当包括立法赔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赔偿、军事赔偿、劳动权、受教育权等非人身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第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同时,不仅应赔偿积极损失,还应当赔偿消极损失。第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应当明确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方式是协商式的,行政赔偿以司法程序为最终程序,而司法赔偿由设立在人大常委会中的赔偿委员会通过听证程序来解决。 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及途径。具体的途径选择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第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 本文第四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