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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是千禧年之后在世界各地逐渐流行起来的新事物。我国税收征管实务中采用了多种“网络发票”和“在线发票”。实务界和媒体舆论往往将这些发票直接等同于电子发票。本文认为,电子发票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其将发票所反映的双重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实现路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发票”“在线发票”仅仅实现了一层法律关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信息化,因而这些发票并不是电子发票。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加快、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提高,电子发票以其适应新型交易模式及交易环境的特点,将成为未来的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及流转税税收征管的主要工具。如何对电子发票进行立法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发票的法理基础出发,探索电子发票的内涵,并将其与现有的电子税控装置进行比较,从而明晰电子发票的特征及法律功能,并归纳出当前国际流行的电子发票的运作模式及其对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同时,文章梳理了国内发票制度的现状,指出其在应对新型交易模式中的不足,并以此进一步论证引入电子发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接着,文章基于引入电子发票法律制度的立场,思考电子发票法律制度与国内已有制度环境的兼容性。电子发票带给现有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包括:一是其将在原本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税收征管关系下引入第三方,第三方与原当事人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是否影响原有合同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二是其基于电子证据属性的证据效力,三是其对发票犯罪原有认定要件相关规定的突破。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电子发票与合同法律制度、发票法律制度、发票的证据效力法律制度以及发票犯罪法律制度等角度论证了电子发票作为一项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是可兼容的,进一步论证引入电子发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文章通过比较国际上较早采纳电子发票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务经验,为我国引入电子发票制度提供参考,并提出我国电子发票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