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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同社会制度或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一个社会问题,也可以说是一种现代社会病。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逐渐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近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当前社会,老龄化问题严重,而未成年人是今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如果处理不好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深刻分析犯罪原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综合治理,不仅重视在刑事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和预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所存在的消极因素的负面产物。要根治这种“综合症”,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国家公权力、人民群众共同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在其中尤为重要。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矫治问题之意义,在于有效结合犯罪实际和社会现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立足挽救、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指导司法机关做好矫治未成年犯罪工作,使失足少年早日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发展中积极的力量。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事关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稳定、祖国的未来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及矫治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尽量避免监禁刑,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司法制度一项共同的理念。司法矫治在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回归到社会、减轻监狱的经济压力、避免犯罪人员交叉感染、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矫治措施的中外比较,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矫治强化和体系构建。第一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进行了阐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目前青少年犯罪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被列为世界三大公害。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伙犯罪多、以侵财犯罪为主等特点。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别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学校原因、网络原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矫治措施进行了中外比较。本部分详细阐述了美国、英国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矫治措施。第四部分着重进行了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矫治强化和体系构建。分别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矫治未成年罪犯措施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