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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的说法在学界众所周知,电信侦控与监听关系极为密切,二者在定义上有很大程度的重合。然而,电信侦控定义涵盖了监听定义所不易覆盖的网络侦控、电信标识码侦控及定位侦控等方面的内容,更符合电信侦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论文主体部分的论述也充分考虑了技术发展对电信侦控的影响,以期在鲜活的实践基础上得出科学的结论。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侦控的侦查范围也日益扩大。相应地,对公民权无论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侵害,都越来越严重,电信侦控的法治化已迫在眉睫。侦查权与公民权二者如何实现平衡,是本文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由四章构成:电信侦控基本问题及其价值、电信侦控控制的基本理念、电信侦控的程序控制、电信侦控的法律完善。第一章电信侦控基本问题及其价值部分详细论述了电信侦控的含义、性质辨析,电信侦控技术发展,电信侦控正价值与负价值等。理清了电信侦控与监听的关系并对电信侦控的特征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对影响电信侦控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网络技术进行了重点介绍。同时详细分析了电信侦控的正价值与负价值。第二章电信侦控控制的基本理念部分从法理角度着重阐述了程序正义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第三章电信侦控的程序控制部分包括电信侦控的原则、电信侦控主体的权限界分、对电信侦控进行控制的具体程序等几个方面。电信侦控的原则部分论述了电信侦控的必要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三项原则。电信侦控主体的权限界分部分对电信侦控主体的权限划分提出了笔者的意见,总的来说是要将电信侦控的主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电信侦控进行控制的具体程序部分按照控制论的思想,将电信侦控的控制按时间点分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与事后处理几个部分。电信侦控适用条件与适用对象、电信侦控审批程序可归入事前审查,电信侦控监督程序可归入事中监督,电信侦控证据资料的使用、非法电信侦控的法律责任可归入事后处理。第四章电信侦控的立法建议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提出笔者对立法的一些建议。所提建议主要是原则性的,阐述在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本文相对地更侧重从实践方面来考察电信侦控的运行情况,结论是我们必须进行人权意识、程序正义意识的宣传工作,尽快摆脱“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加速制定电信侦控立法。另外,在立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则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