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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周边国家,很多都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精神卫生医疗制度,而我国却进程缓慢。特别是近些年来,与精神病人有关的案件频发,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以及2012年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这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立法规制迈出的一大步。无论是医学界、法学界的学者,还是社会大众,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一轮新的热议展开了。本文就精神卫生工作中的其中一个问题,即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研究,主要运用了概念分析、理论基础研究、历史研究、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在精神卫生立法前进的背景下,希望能够认识到其进步性及存在的不足,以期今后更好地发展。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在论述前对一些基本理论的概述,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厘清,以便对之后的论述更加明晰。首先,对本文的主体——精神病人进行界定,明确区分精神病人和精神障碍人,这是论述的一个大前提;其次,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类犯罪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危害行为,我国法律只明确其不负刑事责任,却没有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因此,笔者提出“类犯罪行为”,明确精神病人不可能构成犯罪,对一些学者提出的“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行为不应当视为无罪”的观点进行反驳;再次,对该文的主要论述对象——强制医疗的概念进行厘清,并探讨了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明确强制医疗是国家职责、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以对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最后,对国外强制医疗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强制医疗制度实施现状进行考察,对比我国的现行制度,以期发现一些对我国有价值的线索,促进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第二部分,笔者将视角转回到我国,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实施现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剖析。首先,对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整理,因为“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只有了解该制度的历史背景,才能总结经验,明确未来的发展趋势,避免走一些弯路,以谋更好地发展。然后,笔者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三大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对我国现行的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刑法》第18条长期以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起着主要的立法指引作用,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常常空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强制医疗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适用对象、启动主体、审理程序、救济和监督等,虽然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值得注意的是,《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及时弥补了我国多年来精神卫生立法的空白,其中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其采取自愿住院原则,使得强制医疗的实施仍然受到限制。因此,笔者提出相应的一些完善对策,以求立法目的的更好实现。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辅助措施,主要包括做好普查工作、完善监护制度、设立精神病人救治基金、社会大力帮扶等。这些辅助措施,有利于从源头防止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谓是强制医疗制度的前置程序,需要病人家属、社区、卫生、公安等各部门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只有这些措施与强制医疗制度互相配合,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才能有序进行,社会秩序才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也涉及对精神病人的权益的保护,难度较大,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法治难题,各国都在进行着不断的尝试。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最终实现精神病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秩序稳定的完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