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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及其海外投资者共同接受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平台,国际投资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世界银行的倡导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即ICSID)应运而生。可是在其成立的前期,受案率一直比较低。伴随着上个世纪末兴起的国际投资浪潮,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多,由于作为一个专门解决此问题的平台ICSID变得越来越有影响力。但是,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ICSID仲裁机制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这使其面临了正当性的危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仲裁裁决不一致、仲裁监督力度不够和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不够三个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构建ICSID上诉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因为构建ICSID上诉机制可以加强仲裁裁决的统一。又因为上诉机制本身是对原裁决的又一次审查,那么构建一个上诉机制自然而言可以起到加强仲裁监督力度的效果,同时也是再一次平衡各方利益的机会。一个制度是否可行还要考虑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然后提出针对这些障碍的解决途径,并且还要分析这一制度放入现实中是否可行。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发现构建上诉机制应当突破仲裁的一裁终局,构建上诉机构的同时还应当保留原来的监督机制从而建立并行模式而非独立模式。并且可以在部分《华盛顿公约》成员国之间建立上诉机制。而且经过分析可知从东道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角度观察ICSID上诉机制的构建是可行的,而且也符合他们的利益。在一些商事仲裁中已经出现了上诉机制,比如美国仲裁协会中的上诉机制和《劳埃德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的上诉机制。除此之外在近年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发展出了仲裁的上诉机制,CETA和EVFTA。建立ICSID的上诉机制可以从现有的这些上诉机制中受到启发,所以从国际商事仲裁和自由贸易协定两方面来分析有关仲裁上诉机制的已有实践可以为构建ICSID上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构建ICSID上诉机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构建的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公开性原则和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在具体机制构建中的作用。最后具体构建ICSID上诉机制可以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和自由贸易协定中上诉机制的已有实践、还有构建上诉机制的原则以及两千零四年ICSID秘书处的关于构建上诉机制的讨论稿来提出具体上诉机制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