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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规则起源于英美法域,作为忠实义务的下位规则,该项规则的基本内涵为:禁止董事等公司受信人(fiduciaries)滥用自身职权谋取应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对公司机会规则进行了立法移植,旨在调整商业机会利益在公司与受信人之间的分配。由于前述制度移植存在一定漏洞,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的运行效果并不良好。针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是本文的宗旨。第一章第一部分扼要介绍了公司机会(corporateopportunity)的概念起源,并从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目标三个维度分析了公司机会的概念内涵;第二部分对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作出法理分析;第三部分从忠实义务、代理关系两个角度论述了禁止受信人谋取公司机会的法理基础。第二章分两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语境下的公司机会规则。第一部分梳理了美国司法裁判中公司机会认定规则的流变,并对美国学界所进行的规则重构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公司法中利益冲突规则的起源,以及英国《公司法典2006》针对公司机会所进行的立法创新。第三章首先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现行立法进行梳理总结,进而基于法律适用的三个层面揭示了现行规则之不足:在事实认定层面缺乏有效的主体认定规则与举证义务分配规则;在规则援引层面存在公司机会规则与竞业限制规则混同的情况;在法律效果层面缺乏清晰的救济权行使指引,并且存在救济方式不足。针对前述立法与法律适用之不足,笔者于第四章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如下构想:建立区分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的二元结构法律适用模式。为了使得前述法律适用模式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中得以运行,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司类型进行二元划分,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归类为公众公司,并将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归类为非公众公司。前述法律适用模式包含两类公司共同适用的通用规则、公众公司适用规则以及非公众公司适用规则。通用规则对公司机会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细解析,公众公司适用规则要求法官严格审查公司对商业机会进行的内部批准程序,非公众公司适用规则则容许公司在其内部审批程序以及公司机会的具体范围上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