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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顾名思义就是涉及林权方面的纠纷,它是与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和依托于该林地上的生物和微生物等附属物的权属问题有关的矛盾纠纷。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有根本性原因、主客观原因,也有历史性原因,从而也使得我国林权纠纷具有时间跨度大、解决难度高,争端复杂化,影响范围广、调解难度大和成因复杂的特点。 我国目前解决林权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自行解决、行政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四种形式,这四种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没有专门解决林权纠纷的立法,现有条款都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缺乏系统性,处理依据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使得在实际运用中显得疲软或力不从心。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自行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解决机制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有效整合来实现优缺互补,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了现有机制的先天性不足,例如各种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的衔接制度不完善,导致矛盾纠纷因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疏导和解决而激化。 现阶段,应立足我国国情,力图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林权纠纷并有效化解此类纠纷,首先要从源头进行治理,即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制度,避免因登记不规范引发林权权属不明、界限不清等问题的发生。另外要着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并存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模式,在大力倡导非诉解决,完善协商解决、行政裁决、仲裁等制度的同时,在诉讼领域开通林权纠纷解决“绿色通道”,如在民事诉讼方面设立林权纠纷速裁制度,在行政诉讼方面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在司法救助方面完善司法援助制度、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以及健全诉与非诉的有效对接等制度,以此完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