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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在当代被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确定为一·项公民权利。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史中,容隐制度作为一项义务,为历代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然而在当代中国刑事法律中,无论是以权利还是以义务的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容隐制度,这不禁令人费解。容隐制度的缺失,意味着无论是与犯罪分子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还是与犯罪分子有着.缸缘亲情的亲人,只要对犯罪事实知情,都理所应当地负担作证义务。文章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古代容隐制度得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应将容隐制度纳入当代刑事法律的必要性是什么,以及针对古代容隐制度,我们应如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文章共分为三大部分,遵循的写作思路是: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对古代容隐制度得以存在的原因以及是否应将容隐制度纳入当代刑事法律的研究现状,本人对古代容隐制度所持有的看法,古代容隐制度对我国《刑法》的启发,古代容隐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启发。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法律是外在的道德。就“是否应在当代刑事法律中确立容隐制度”这个问题,它意在说明如何调和情与法的关系;就“应将容隐制度纳入当代刑事法律制度”而言,它表明作者坚持纳情于法的态度;“当代刑事法律如何借鉴古代容隐制度”这一内容,体现了作者倡导以批判地继承这一思维来确立当代容隐制度的适用。本文写作的意义也正在于呼吁刑事法律回归人性,更好地体现刑事法律的谦抑性价值,使我国刑事法律更好地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使社会真正实现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