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深化到体制层面,中央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规律的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内部司法改革的历程,提出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从定位上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相同,不同于我国建国初期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受案的类型来看,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原本的受案范围中分化得到;从分布来看,巡回法庭从最初深圳、沈阳建立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发展到了目前遍及全国的六大巡回法庭;从机构设置来看,巡回法庭的建设充分体现了司法改革要求的“去行政化”的要求,呈现出“扁平化”的管理要求;从功能上看巡回法庭被预设能够改变司法地方化、去除司法行政化、便利诉讼、在维护法治统一建设方面发挥作用。但是一项制度的构建涉及多方面技艺的考量,司法制度的构建尤甚,改革环境客观条件的改变,制度设计某个环节预计的偏差都会导致预设功能得不到理想发挥。巡回法庭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兴事物同样反映出了制度发展的不成熟和欠缺,在现阶段展现出的功能作用与中央构建设立巡回法庭的初衷大有出入,解决处理信访案件成为了巡回法庭的最主要功能,其他功能未有发挥的余地。但并不意味着巡回法庭的建设是毫无价值的,在具体运行中仍然起到了便利诉讼,改革现行司法环境的作用。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其他措施的“实验田”,从长远来看巡回法庭的发展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巡回法庭类似的制度和梳理有关专家对巡回法庭的发展方向的看法能够给予巡回法庭的改革发展以启示。笔者认为巡回法庭的未来改革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步骤:第一阶段,优化现状功能,为巡回法庭的未来发展提供可靠的财政和人力保障;第二阶段,侧重针对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设计不同于其他普通案件的受案管辖标准,保证巡回法庭能够充分的受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发挥出预设的“去司法地方化”的作用;第三阶段,展望巡回法庭未来的发展转型和同跨区划法院之间的衔接构成问题,巡回法庭在未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发展趋势,是否能够独立发展成为独立的一级法院,享有专门的审级制度,甚至改变我国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司法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