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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专门的设立了一条,即第162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规定,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制,然而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仅有一条法律条文,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亦无相应的程序规则,对于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更是没有提及。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操作性不强。目前的实践中,则通过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进行规范。笔者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存在的先天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法院在小额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在今后的对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该程序的概念。其次,针对我国现行的小额诉讼程序的两种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其特点。此外,则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存在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的必然性及完善的基础。本文第二部分,笔者着重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其立法存在的先天缺陷。其次,笔者对该程序在法院在实际适用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进行进行详细分析。另外,结合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同时防止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缺位。最后,笔者谈及避免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变成为涉及诉讼的信访案件的重要性。本文第三部分,结合在法院工作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针对上文中所提及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正性的方案,同时再次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对权利救济机制、立审执相协调化解信访及其他细节问题进行探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