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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数的商品、服务可供消费者进行选择,然而具有相同或可替代功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的数量非常巨大,消费者需要借助商标来在易于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中进行选择。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核准部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部分的法条中均出现了“类似商品”和“类似服务”的法律术语,与相同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分,以充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类似商品(服务)往往与同一种商品(服务)出现在同一语境,强调了商标的注册及侵权不仅会发生在同一商品(服务)上,还将有可能涉及到类似商品(服务)部分,因此商标行政工作和司法实务中都会必然地涉及到类似商品(服务)认定的问题。关于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无论是在商标申请审核、商标授权确权还是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其认定影响着商标权人或相关公众的权益保护。然而,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相应问题,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商标审查委员会和法院在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过程中均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据此作为认定标准。并且,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均以商品或服务在具有自然或经济属性的要素间是否具有较大关联性作为相似与否的结论性理由,而由于关联性的判断主观性过强,没有相关参考依据的判定办法导致认定说理不甚明确,认定结果不统一。可见,从本质上来说,类似商品(服务)认定不明确的原因在于认定规则中的“关联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和解决,因此可以将“关联性”的判断作为对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认定的着眼点和新的出发点。在具体处理上,首先从商标法中类似商品(服务)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和行政实践的现状入手,以国内经典案例为基础,深入分析在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判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缺乏参考因素、定量标准不明确、相关公众的意志体现不充分,并比较分析美国、欧盟商标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关于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规则,进行分析比较和借鉴,以期弥补我国类似商品(服务)认定中存在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期望从完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的角度对商标法上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进行补充,扩充行政和司法实践工作中商标法律纠纷的处理和审判思路并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实现我国商标法类似商品(服务)认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