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see_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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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类型之一,已经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场外市场中积累了多年的发展经验,美国NASDAQ市场、英国AIM市场以及台湾兴柜市场等都是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典型代表,其中,国外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主要以NASDAQ市场为例。NASDAQ市场是场外市场中最早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市场,随着做市商制度在NASDAQ市场的成熟,该市场逐渐由传统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变为引入竞价制度的混合交易制度,其发展路径为其他地区场外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发达国家及地区为促进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在明确规定了做市商制度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的同时,赋予了市场中的做市商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吸引了更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地区场外市场发展的完善,鼓励了我国场外市场开始试点引入做市商制度,其中,较为成功的例子是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2000年开始实行双边报价制度,引入双边报价商。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使得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日交易量远远超过交易所内债券市场的日交易量。做市商制度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功实施,为我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借鉴。
  我国场外市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两网系统的成立,随着场外市场建设的完善,两网系统由于其市场自身的不足逐渐淡出我国场外市场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制度及交易规则等规范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随后,由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入,“新三板”市场成立,我国场外市场开始蓬勃发展得益于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全国性扩容。2012年8月5日,证监会宣布新三板市场开启全国性扩容,我国新三板市场迎来了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以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为了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流动性,证监会、股转系统等部门对市场应当采取何种交易机制进行了充分的思考,2014年8月25日,新三板开始实行做市商交易机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129家,其中采用做市交易的企业数量达到1128家。
  随着新三板全国性扩容政策的实施,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的企业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问题也随之逐渐暴露出来。由于我国新三板市场主要定位于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导致我国新三板市场目前出现挂牌“低门槛”、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差以及市场稳定性不强等问题。为了改善我国新三板市场的质量、弥补市场的不足,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同意我国新三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虽然挂牌公司可以选择做市转让,但是大部分已挂牌的企业仍然选择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我国新三板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否有效的提高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是否改善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质量,成为衡量做市商制度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完善性的重要指标。我国新三板市场在采用做市商制度之后的流动性变化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的探究,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
  笔者在对有关做市商制度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时发现,国外学者对做市商交易制度的研究大多以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别从存货模型价格决定理论、信息模型价格决定理论等角度进行探究。然而,国内学者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则多从制度方面及宏观层面进行探究,分析我国新三板市场是否应当采用做市商制度,极少数学者引入市场微观结构进行分析。本文在对我国新三板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进行研究时,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从市场微观结构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究。
  因此,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在探究做市商制度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影响时,笔者紧紧抓住流动性这一指标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在实行做市商制度前后的流动性变化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在采用做市商制度前后的流动性比率进行数据分析以及非参数统计检验,探究做市商制度是否提高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笔者首次采用三板做市成份股中的股票进行数据分析,在三板做市成份股以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中选取市值相近的46只股票进行对比分析。本文在数据分析之后,发现我国新三板市场在采用做市商制度之后的流动性虽然比之前的流动性有所提高,但是相比于采用竞价制度的主板市场来说,流动性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产生上述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做市商制度相比于竞价制度而言,由于自身原因为市场提供的流动性不及公开竞价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的窗口期,可以试点性的引入竞价制度,将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相结合,为市场提供更高的流动性。
  本文在对我国新三板市场中采用的做市商制度进行探究时,从国外场外市场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发展经验入手进行研究,一直延伸至我国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的市场表现。首先,笔者研究了做市商制度在发达国家及地区场外市场以及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其次,笔者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定位及市场中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探究。再次,本文探究了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之所以采取做市商制度的原因,探究我国新三板市场与做市商制度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市商制度在发达国家及地区场外市场以及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市场流动性不足以及价格波动异常等问题。上述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新三板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因此,做市商制度的优势与我国新三板市场的不足形成了内在的弥补关系。然后,本文对我国新三板市场在采用做市商制度前后的流动性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与主板市场的流动性指标进行对比,探究做市商制度的实施是否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最后,笔者针对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采用做市商制度时产生的问题及不足之处进行思考,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笔者将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及第二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并梳理了相关的研究文献。本文主要研究新三板市场采取做市商制度对新三板发展的影响,以市场流动性为切入口,探究我国新三板市场目前采取的做市商交易机制是否提高了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文献的梳理,明确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市场的微观结构而不是宏观层面上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为本文第三章及第四章,主要介绍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市场定位等以及探究我国新三板市场与采用做市商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五章,主要从数据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新三板市场在实行做市商制度前后的流动性对比以及与主板市场的流动性对比进行分析,探究做市商交易机制对我国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同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一大创新之处。
  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第六章,笔者主要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目前采取的做市商交易机制进行思考,针对目前新三板采用做市商制度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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