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解释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总体上仍处于十分薄弱的被动局面,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和宪政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创新及制度建构不仅与西方宪政国家有很大差距,而且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一般法律解释的研究状况相比较,也有较大的缺陷与不足。在国外,宪法解释制度自1803年在美国产生以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世界各个宪政民主国家皆先后建立了适合其国情的宪法解释制度。所以,无论其法理,还是时间,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在各国,宪法解释权赋予谁来行使,现实上是存在着差别的。研究不同的宪法解释主体以及与宪法解释主体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宪政体制等,都可以使我们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形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由于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而形成的宪法解释体制所具有的特点,分析各种宪法解释体制所具有的优势和不足。不言而喻,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当今世界部分国家宪法解释主体的历史考察,研究各国宪法解释主体模式是如何产生和不断的完善,各国是如何结合本国的国情对宪法解释制度作出有益的探索,从而寻找到适合本国宪政制度的最优宪法解释模式。第二部分是对宪法解释的主体类型进行具体的阐述和分析,从世界范围看,当今各国主要的宪法解释主体模式被分为了立法机关解释模式、普通法院解释模式以及专门机关解释模式三种类型,笔者分别从理论以及实践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和介绍,并对比分析了其各自的特点。第三部分是对各种宪法解释模式呈现出的特点进行概括和总结,从而比较各种模式之间在主体类型、解释程序和解释方法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现行宪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情况,对其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进行反思,并且在立足于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的宪法解释制度的先进经验,重新考虑和构建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宪法要受到社会共同体的广泛认同与共识,并得到国家与人民的遵循与执行,真正维护其最高权威与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就必须规定一个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总之,不论一个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以何种形式存在,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