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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供述是指在非法讯问下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后再经单次合法讯问获取的供述。研究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的前提是排除重复供述是否有理论依据。目前主要有依据"毒树之果"理论、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和继续效力理论排除重复供述三种观点。继续效力理论避免了前两者关系结构不一致和理论适用限定性过强的弊端,体现了重复供述问题的本质即与先前非法讯问行为的关联性,契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目的,故应以此为排除重复供述的理论依据。对于重复供述排除问题,主要有绝对不排除、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几种理论争议。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排除重复供述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容易放纵犯罪。但该观点不利于实现震慑违法侦查、发现案件真实及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出于非法讯问行为具有持续影响性、我国司法体制和实践环境不适宜相对排除重复供述的考虑,主张绝对排除重复供述。但该观点不利于惩罚犯罪和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判断是否排除重复供述,具体的排除模式学说内部亦有不同的见解。权衡以上多重法律价值,本文认同相对排除说。与理论界主张排除重复供述的主要倾向相反,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不排除重复供述。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前次非法供述之后仍依据重复供述对被追诉者作出有罪判决的现象,这影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效用的发挥,不利于抑制违法侦查和保障人权。深究其中的原因,重复供述排除难主要有前次非法供述难以排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口供中心主义倾向严重、法院独立性不足等方面的障碍。为解决重复供述排除问题,有必要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重复供述排除规则。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应当以非法讯问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的联系程度是否紧密为判断标准,可以从非法讯问方法的严重程度、讯问人员和场所的更换、讯问时间的间隔、后续讯问方法的补正情况、被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及其他稀释因素综合权衡非法讯问与重复供述的联系程度,并且结合权重分析方法,即影响力较大的因素应当相应地占较大权重,反之亦然。允许在排除重复供述后重新取证,但应当在更换讯问人员及讯问场所、辩护律师在场且已充分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可以请心理医生进行辅导。就程序而言,重复供述排除程序应当在排除前次非法供述之后直接启动,并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非法讯问的持续影响力已经稀释或消除,则不能将重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为了保障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落实,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转变口供中心主义及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提高侦查水平,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供述问题,保障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