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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最新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从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现在最大的发展不充分是乡村发展不充分,要求我国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而在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关键性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导向性主体。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要进行创新驱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猛发展,数量激增,其金融需求也愈加愈大。但是,由于其农业弱质产业的属性,加之金融机构的盈利特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充分获得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的金融供给。这就需要政府层面对农村金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调控,为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倾斜提供法律保障。在此情形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法律问题便应运而生。本研究首先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概述以及阐明农村金融与金融支持含义的基础上,以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理论视角,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为支撑本研究中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展开分析。在进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法规梳理的基础上,以湖北省为例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现状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这两方面的分别考察,继而揭示我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探究其根源。再次,通过考察美国、法国、日本这三个典型国家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与实践,对不同国家的金融支持政策与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再总结其在金融支持政策与实践上的共同点,继而为我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最后,在确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从明晰法律地位、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相应的政策激励与保障措施三个维度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法律问题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