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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为庭审做好准备工作的程序,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连接着起诉程序和开庭审判程序,对于保障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甚至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才刚刚建立雏形,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且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也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对于审判程序的改革以及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庭前会议制度的概述。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法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为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准备的会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在我国与相关的概念容易混淆,故本部分着重比较了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与审前程序、预审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等程序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好的理解庭前会议制度。从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界定和庭前会议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入手,以期更加深入的理解该程序,以便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进步一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制度价值。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必然具有刑事诉讼的价值,但是这些基本价值在庭前会议中会有不同的体现。本部分着重研究了庭前会议制度的公正、效率价值以及人权保障价值,研究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有利于对该制度的重要性的理解,也有利于引起学界和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重视。第三部分对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及相关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和比较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庭前会议制度,从中得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最本质的部分。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庭前会议制度,故比较了其相近的制度。通过分析这些主要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发现,由于诉讼理念、诉讼模式等的不同使得这些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具体内容等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相同点:价值功能相同、类似的制度规定、程序越来越趋于合理化、细化等;进而研究出其最核心的部分以供我国构建完善的庭前会议制度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刑事司法实践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所在,在研究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以及介绍了外国有关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拟提出完善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本部分首先提出了构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法官的预断排除原则、程序透明与程序参与原则、效率原则;其次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庭前会议作出一些探讨;庭前会议的启动,即关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时间和如何启动以及启动人员问题;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员,即由谁来主持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即在召开庭前会议制度时要具体完成哪些事项;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即庭前会议有无效力,如何保障庭前会议的效力;庭前会议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庭前会议的召开次数和方式以及庭前会议的监督问题。通过提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以期为丰富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