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日臻成熟,电子商务在各国的商业领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份额。然而,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机遇,也有挑战。面对技术进步引起的商事变革,传统法律逐渐表现出力不从心之势,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凸显。在合同法领域,由于电子合同的广泛适用,电子通讯方式逐渐取代传统的口头和书面方式,成为了缔结合同的重要手段。这一变化使得传统合同法的相关制度面临冲击和挑战,诸如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电子文件的证明力问题等。现行法的滞后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形成了鲜明对比,进而成为了电子合同推广和应用的巨大阻力。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消除法律障碍,成为了各国立法者共同的难题。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要素——电子合同入手,归纳出我国电子合同实施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并予以深入分析,力图在传统合同理论和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将电子合同实施的法律障碍归结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由于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的改变,使得传统意思表示的规则无法完全适用,尤其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难以判断。在比较了各国家的相关立法后,本文研究了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问题,并对其撤回和撤销制度进行了讨论。二是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现代信息技术令电子合同订立过程“虚拟化”,从而带来了电子交易主体认定的法律难题。本文对电子合同主体认定的一般规则进行了阐述,还分别探讨了未成年人、电子代理人等特殊“主体”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电子合同中有相当部分是格式合同,对于电子格式合同(主要为点击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笔者也提出了拙见。三是电子合同的证明力问题。传统法律对合同的形式要求,往往建立在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如何使电子合同满足证据规则,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证据地位,是电子合同推广应用的关键所在。本文根据联合国提出的“功能等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展开论述,试图建立电子合同的一般证据规则。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之后,本文结合国际立法的特点及我国立法现状,在最后部分对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