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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抑制的发展战略下,政府对金融市场进行严密的管制,主要表现在对利率、信贷、金融机构等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进行管制。金融抑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看来是后发展国家快速发展,实现赶超发展的手段,但从长远来看,金融抑制导致资源错配,造成社会生产力下降。金融深化也即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不正当管制。我国作为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改革使我国金融市场的政府管制状态有所改善,但整体上,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较为抑制的状态,而同时,金融深化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趋势和前景。一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反映,我国金融法律在服务我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管制色彩。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监管的,由不同层级的法律组成的监管体系也必然具有明显的金融抑制色彩。而在我国金融深化进程不断推进的逻辑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应作出何种改变,这即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本文的论述首先从两方面进行,第一方面对金融抑制与深化理论进行介绍,并对我国金融抑制的表现及金融深化的现状进行梳理。指出我国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仍较多的现状,而金融深化是趋势。在确定金融深化趋势的基础上论述了金融深化的监管哲学——有限监管。第二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理论,包括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进行厘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功能定位作简要概括。得出,金融深化对金融市场的效应与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市场所发挥的功能,在结果上的一致性,即最大程度地发挥了资本市场功能。在上述两条线索的基础上,将二者结合起来,对金融抑制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以金融深化为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前景下,对作为金融工具的私募股权,及围绕它而发生的金融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管应如何转型进行研究。揭示了在我国金融抑制的背景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多头监管,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法律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管具体方式也未能做到从源头把控风险的局面。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当前除信贷市场及股票市场以外第三大融资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在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基于我国金融抑制的背景,私募股权基金很难正常地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在金融深化的进程中,需最大程度地发挥私募股权基金的功能,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需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多头监管的局面也待改善,相关监管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手段也需进一步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