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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一直是困扰航空公司和广大旅客的世界性难题。据统计,欧盟境内的机场每年因航班取消、延误、拒载而滞留在机场的旅客超过25万。为解决由此引发的航班延误补偿问题,更好地保护旅客的权益,欧盟于2004年公布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欧盟261条例),建立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长时间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提供帮助的新的共同规则,该条例已于2005年2月17日生效。然而这部旨在加重承运人责任,给予旅客权益更好保护的条例,其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在新条例正式实施前,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欧洲低成本航空公司协会就新条例的有效性向欧洲法院提起了诉讼。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诉讼理由主要是:条例第6条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相违背;违反有关程序规则;缺乏法律的确定性;违背比例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本文首先介绍了这起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诉讼进程,接着对欧盟新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解读,然后考察了欧盟关于延误的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蒙特利尔公约对欧盟处理航班延误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掌握的相关材料,就诉讼中各方的主要观点和法院的判决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观点,试图对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效力问题做一厘定。目前261条例正处在初步的实施阶段,其能否达到保护旅客权益的目的,使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仍需实践来检验。但不可否认的是,条例的规定在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领域建立起了统一的规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可以参照条例的规定制定自己的相关规定。基于此,笔者结合欧盟261条例的规定,对中国的立法和政策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中国民航法、合同法和民航规章中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联系现有关于航班延误处理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结合具体案例和我国国情,对航班延误的政策和立法提出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建议参照欧盟261条例,制定专门的反航班延误法律;或者在修订《民用航空法》时设立专章对航班延误、取消、拒载等问题进行规定,真正做到切实保护旅客的利益。在政策层面,建议参照国外航空公司运输条件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运输共同条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一个推荐性的办法来规范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情况下的处理和补偿行为,鼓励航空公司开发航班延误保险,同时民航主管部门应督促各航空公司做好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