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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复制他人银行卡,并且利用在自助银行内安装摄像头、读卡器或者针孔摄像机等窃取储户密码,从而利用伪造的银行卡领取银行账户内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呈不断的上升趋势。在刑事案件短时间未能侦破的情况下,储户便把银行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的判决结果很不一致,争议的焦点便在于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文首先从民法传统理论的分析工具——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入手,分析了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和银行在存款合同当中应负的民事义务,传统民法理论对存款合同的性质有不同学说,这些学说都有一个特点,即试图将存款合同归纳到现有的民法理论中并且将之定性为合同法中的一类,这种归类方法不仅阻碍了在金融领域法律的滞后,并且在司法审判中会带来很多弊病和矛盾。然后分析了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其应负的民事义务,包括存款合同的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从而得出结论银行应当在克隆银行卡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从银行和储户的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来看,银行所负的义务应为合同义务,站在储户的角度上,将银行的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更能保护储户的利益。但是银行并不是无条件的承担克隆卡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而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银行承担举证其没有过错的责任,在储户存在一定过错的时候,在储户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储户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因储户的过失将银行卡和卡号泄露给他人并导致账户上财产的减少。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量的金融资本进入大陆,金融行业会增加对金融消费者的压迫,作为弱势群体的储户应重点加以保护,银行在其章程中或者规定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认定为加重对方责任而减少自己责任从而认定其免责条款无效。最后,笔者分析了国外以及我国对克隆银行卡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并提出了克隆银行卡案件中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助于对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