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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问题密切相关,同时又对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置具有理论上的铺垫作用。研究效力瑕疵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不仅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准则,也为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审查的相关标准,有利于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构建,便于合理调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的关系,有利于保护公民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的抵制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无论从学理上或是实践上来讲,该课题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理论具有一定研究,比如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这些国家(地区)行政法研究历史比较长,行政理论和制度比较成熟,对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相关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学领域对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研究起步较晚,对其效力及法律后果问题上的探讨也不全面,有关该理论的著作比较少,大多只是粗略涉及,未达到系统研究的程度。鉴于效力瑕疵具体行政行为问题涉及内容广泛,及与实定法密切相关,本文以开放视角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及引起的法律后果问题进行研究。在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部分,主要回答了“什么是瑕疵”,界定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瑕疵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特殊层面,其内涵是整个瑕疵行为制度的理论基石,将影响瑕疵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法学界没有固定结论,本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我国在行政实践和行政活动中反应的问题和情况,以瑕疵的程度为依据,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划分为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乎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四种情况。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瑕疵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了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变更、补正与转换制度等。对瑕疵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相对人抵抗权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与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存在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情况,撤销的期限限制等问题也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