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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股权众筹逐渐发展,是金融创新的象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努力寻求规范股权众筹的法律措施,但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不可避免会向平台和融资人倾斜,这便很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适当性制度是证券领域的一项成熟制度,对投资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笔者认为,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股权众筹结合,是最适合的保护方法。这一制度是通过给众筹平台设定适当性义务,让其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情况,包括财产情况、投资经验、年龄等,有针对性地提供匹配性服务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对客户进行分类,差异信息披露、限定投资金额、设置领投人制度等方面。我国目前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立法还很缺失,公众对于这一制度的内涵更是了解甚少,因此,本文力求通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制度核心,构建制度完整体系。本文序言部分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创新点,明确了文章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对制度的概念界定以及基本理论做了阐述。首先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内涵,并将其与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区分,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通过众筹平台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准许所有层级的投资者进入有针对地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匹配性服务,它是不同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只是单纯的限定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排除普通投资者。但毕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是证券领域比较成熟的制度,面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模式,它的特殊性让传统制度中的部分内容与其并不十分吻合,需要进行理论突破和制度改良才能完全适用,信义义务的广泛内涵便正是理论突破的突破口,众筹平台的适当性义务正是信义义务广泛内涵的体现,并不是其中单单一个传统的信赖保护理论就可以解释的,因此,便在第二部分的后半部分中着手分析股权众筹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得出传统的制度无法全部涵盖股权众筹领域,需要寻求其专属理论及内涵的论断。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适用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为下文的制度构建奠定了基础。股权众筹发展至今,投资者是一个重要主体,投资的需求直接导致平台及融资者的目的实现,而现存的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仅不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股权众筹的长足发展。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平台通过对投资者分析比对之后的匹配服务可以很好地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对于目前的状况来说无疑是最恰当的解决方式。而只有设想是不够的,如何能使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实施,无疑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于这一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的运用,其他国家虽然也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但是均有具体规定,如都在对投资者的分类以及投资额的差异上作出了规定,这一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规定就对我国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借鉴意义。不仅如此,在我国的证券领域,已经有了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说明我国对运用这一制度的肯定。第四部分从平台主体义务和其他主体辅助义务两方面来阐述对制度构建的设想。一个制度内容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制定者能否准确了解制度的核心内涵。通过前文的分析已了解,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内涵就是匹配服务,提供服务的主体只有众筹平台,因此,平台的适当性义务便成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解不同客户信息、差异化管理等,这样的制度设计既符合了股权众筹的初衷,又保护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了股权众筹的长足健康发展。当然,平台的义务履行也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比如如实提供信息等,只有在信息真实的基础上,平台才可以根据信息进行分类整合,这也是其他主体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