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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乃庶政之母,税收乃财政之源。作为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法制,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政府正是通过税法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才使得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共同作用于经济社会。程序法是有效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在税法方面亦是如此,缺乏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有效保障,良好的税制安排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现行《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01年,十多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加之技术手段的突破,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与现实需要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一轮的修法程序已经启动。至此之际,有必要对税收征管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为《税收征管法》的第3次修订进言献策。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征税机关对税收征纳活动实施的日常管理行为、措施和制度的总称”,是税收程序法的基础性环节和切入点。没有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确定、税款征收、税务稽查都无法顺利进行。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税收程序法的运行,进而影响税收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完善现行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基础性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同时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因此,建设上海自贸区是在全国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了加强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体制创新。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其制度创新意义要远远大于经济驱动意义。以上海自贸区为视角的研究既符合中央的精神,也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作为税收程序法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必须以保障税收实体法的有效实施为己任,同时其自身也必须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具体来说,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既要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供实践依据,也要服务于上海“二个中心”建设。实现这两个目标的关键就是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基于我国现实国情中存在的政府介入市场行为过多、产权界定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管理和定价机制存在缺陷,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等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共职能,逐步培养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应是当前中国社会语境下正确划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应有之义。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宏观层面,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税收效率原则为指导,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减少社会总体税收成本;以税收中性原则为指导,减少税收对资本的干预,避免税收超额负担的产生;以财税改革总体规划系统性原则为指导,区分税收公平与税收优惠的界限,避免国际税收对国内税收的侵蚀。在微观层面,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理论,以纳税服务理论为指导着力打造服务型税务管理模式;以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为指导,强化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都有所进步,但仍然存在涉税信息整合性不足、税收征管便利性不足、纳税服务体系性不足等问题。作为改革示范窗口的上海自贸区,应该加快改革的步伐,实现真正的制度创新。第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涉税信息管理效率。包括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税务信息采集方式;整合大数据资源,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研发大数据算法,优化税收经济分析模型。第二,借鉴“负面清单管理”经验优化税收管理程序。包括制定政府权力“负面清单”,明确税务机关权力边界;制定企业信用“负面清单”,明确重点税务稽查对象。第三,引入“依法治国”思维建立纳税服务体系。包括健全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建立纳税服务的保障体系;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有:第一,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结合目前财税制度改革的前沿热点问题,引入其他领域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管理理念对现行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改革提出建议。第二,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比较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为今后改革提供参考。然而,由于时间有限及资料搜集上的困难,本文仍存在很多不足:数据大多来源于网络,缺少实际调研;国外制度考察缺少原文资料,多参考现有学者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