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犯罪活动无论在数量上或是规模上都日益见长,严重破坏了国家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规定为简单罪状,并且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得此罪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已经开始难以适应现今防范和打击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犯罪的要求.研究这一课题,可以为立法者完善此罪提供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的定罪量刑. 本文试图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作一个细致、全面的探析.除前言、后记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概论、构成要件探析、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以及改革与立法完善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前言:简要说明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以及本文写作的意义. 第一部分:伪造、交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概论 首先简要介绍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立法沿革及其背景;其次,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部分对外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最后通过对相似概念的辨析以及对五种观点的探讨,提炼出自己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义,即是指意图供行使之用,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部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特征探析 详细分析了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客体方面,解析了各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以及国家对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而非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首先探讨伪造与变造这两个概念的涵义,本罪中的伪造是指无制作发行权者,擅自制作出具有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外形,并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信以为真程度的虚假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本罪中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所记载内容的人,擅自对真实有效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原记载内容进行加工改造,但并不改变其为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本质,并且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的行为.另外还对伪造、变造认定中的几个疑难要点进行了剖析.在主体方面,本罪是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首先讨论了本罪的罪过,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其次对本罪是否应为目的犯以及应以何种目的为要件进行剖析,认为应以意图供行使之用为目的. 第三部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主要论述本罪认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分为七个方面.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上,提出目的与数额两个标准.在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以伪造、变造行为是否完成以及是否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较大为依据.在共同犯罪问题上,讨论了伪造、交造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的共犯问题和单位内部自然人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在客观方面认定上,分别分析了伪造、变造地方政府证券、伪造、变造无效或失效的国家有价证券以及伪造、变造外国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三种情形是否构成本罪.在罪数问题上,主要论述同时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理、连续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等问题.在数额认定上,首先探析本罪中“数额”的涵义;其次,讨论了同时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牵连犯、连续犯、未遂犯四种情形下的数额认定.在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异同部分,首先论述了两罪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其次对两罪之间是否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作了剖析,认为两罪之间并无此种关系. 第四部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主要有四点建议.第一点建议是认为应在刑法中明确本罪为目的犯,即以意图供行使之用为目的,否定了不必将非成文化目的犯成文化的观点.第二点建议是应尽快颁布有关本罪数额认定的细化标准.首先介绍了法律关于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之现状;其次,参考有关伪造、变造货币等相似犯罪的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提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应对本罪的单位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一个高于一般个人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第三点建议是应对伪造、变造外国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作出立法规定.主要从立法必要性和立法方式两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应以立法方式而非通过司法解释来增加有关伪造、交造外国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第四点建议是加强对本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尽快出台《国债法》等相关法规,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要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结合起来,以有效遏制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